阆中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叶相勇申请执行王保红劳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保红,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1日,住阆中市大东街100号附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6710210034。
执行案号:(2024)川1381执1623号执行标的:20700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本公告发布后,阆中市人民法院将对举报信息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者到本院登记有关信息,二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并仅对在先提供线索的举报者进行奖励。
本公告有效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阆中市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联系人:邓法官
联系电话:0817-6357249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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