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阆中公安发布最新通告

无线阆中 2026-03-19 10:52 165

阆中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上交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以下简称涉枪涉爆涉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涉枪涉爆涉弩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涉枪涉爆涉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涉枪涉爆涉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涉枪涉爆涉弩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主动将涉及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二、凡涉枪涉爆涉弩物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民发现遗弃的涉枪涉爆涉弩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严禁使用涉枪涉爆涉弩物品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购买玩具枪时,应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购买无生产厂家、许可证号、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得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造成危害的物品。

四、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敦促、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包括以下物品。枪支:军警用枪支、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六、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阆中市公安局

2026年3月18日

审核:冉琼

来源:阆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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