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最新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无线阆中 2026-04-09 09:59 189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 监管要求,聚焦网络餐饮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力量打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攻坚战,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阆中市某饺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 年 4 月 2 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红饺子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五香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 年6月18日、保质期:9个月)4袋、“冠润” 花生碎(生产日期:2024年9月14日、保质期:6个月)8.53kg,货值金额94.16元。上述食品均开封使用并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过期产品混放在一起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红小餐饮经营者未规范管理食品原料的典型案件,当事人作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日常餐饮经营主体,未对食品原料进行有效管控,且未建立相关台账,既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对小餐饮经营者起到强烈警示作用,也提醒各类食品经营主体,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需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出入库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台账,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

案例二:四川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 年 7 月 24 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线上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菜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购进红遍天鸭血(大众风味)40 盒,用于加工酸菜鸭血菜品并以22元/份同时在线下及网络平台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接手该店铺后,继续使用前任老板转交的潼川牌甜面酱(生产日期:2024 年1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制作火爆菜。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过期红遍天鸭血(生产日期:2024年8月20日,保质期:180天)26 盒、潼川牌甜面酱14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餐饮店铺转让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当事人在接手店铺后,未对原有食品原料进行全面核查,也未规范建立原料管理台账,导致过期原料持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本案提醒餐饮经营者,尤其是店铺转让后的经营主体,必须对店内所有食品原料开展全面清查,核实保质期、来源等信息,同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杜绝过期、来源不明原料流入加工环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三:阆中市某餐饮店加工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5 年 3 月 12 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后对阆中市某餐饮店开展线下检查,发现当事人接受顾客提供的无检疫证明、已去除头爪和内脏的3只 “白条鸭”、7只“白条鸡”,拟按顾客要求加工成菜品。经委托鉴定,上述 “白条鸭” 实为绿头鸭、“白条鸡” 实为环颈雉,二者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 “三有” 保护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餐饮经营者违规接受委托加工野生动物制品的典型案例,绿头鸭和环颈雉作为 “三有” 保护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当事人未对顾客提供的食材进行来源和检疫证明核查,贸然接受加工委托,已构成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案,既彰显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决心,也警示全市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把食材采购和加工关,坚决拒绝加工无检疫证明、来源不明的食材,尤其要杜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加工行为。

案例四:阆中市某烧烤店未向消费者履行价格优惠承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某网红烧烤店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经营宝 APP 售卖的 “【菜品升级】小聚4—6人餐” 团购券,标价178元、划线价216 元,页面标注 “有效期自购买次日起30天,购买当天默认可用;有效期内所有日期可用;营业时间均可使用”。执法人员调取店内2026年2月28日监控录像发现,当日有消费者咨询该团购券使用事宜,店铺工作人员明确告知 “正月十五之前不能使用”,并拒绝了消费者的使用要求。当事人未履行优惠承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餐饮经营中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作出价格优惠及使用承诺,却在实际经营中无故限制使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当前网络团购已成为餐饮消费的重要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线上线下承诺不一致的行为将从严查处。本案也提醒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线下经营还是线上推广,均需恪守诚信原则,如实公示商品价格及使用规则,严格履行作出的优惠承诺,不得无故设置消费限制,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817-6230315;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黑涉恶线索举报电话0817-6230316;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问题举报电话:0817-6226896。除上述联系方式外,您还可向所在地辖区市场监管所投诉。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风问题举报邮箱:lzscjg@qq.com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黑涉恶线索举报邮箱:lsjjsaohei@163.com

来源: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冉琼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