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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旅游市场
专项整治和“雷霆”行动
典型案例通报
为深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和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严厉打击旅游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现将阆中市今年以来查处的文旅市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案示警、以案为戒。
案例一:导游人员侯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2026年4月,导游人员侯某在未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为5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收取导游讲解费20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予以处罚。2026年6月,市文广旅局作出〔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
案例二:四川某某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6年4月,市文广旅局执法检查发现,四川某某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行程包含香港、澳门旅游安排。经查实,该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2026年7月,市文广旅局作出〔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停业整顿10日;对业务主管人员丁某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顾某罚款2000元。
案例三:何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6月,市文广旅局联合公安民警在白塔山景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何某带领游客王某一行2人在景区活动。经查,何某在阆天城私自招揽该批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车辆服务,不能提供导游执业证件,该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予以处罚。2026年9月,市文广旅局作出〔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何某处2000元罚款。
案例四:陈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9月,市交运局联合市文广旅局在白塔山景区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陈某某驾驶私家车辆搭载外地游客一行4人,约定收取服务费用100元。经查实,陈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营运,该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予以处罚。2026年9月,市交运局作出〔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罚款5000元。
案例五:阆中市某烧烤店虚假宣传食材案
2026年4月,市市监局对古城内烧烤经营户开展检查,发现该店将配料为鸭肉、牛油的风味肉串,以“滑嫩小牛肉”名义对外销售。该行为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罚。市市监局作出〔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六:阆中市某酒店价格欺诈案
2026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该酒店在抖音平台对住宿服务设置划线价478元、现售价188元,但无法提供该划线价对应的真实交易记录,构成价格欺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依据相关规定作出〔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行业警示
阆中市某某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文庙景区承租经营点灯祈福项目期间,出现工作人员拦客、拉客、诱导游客消费问题。2026年2月接到游客投诉,反映被该公司工作人员以点莲花灯为名诱导消费3600元,投诉经查属实,市文广旅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该公司向游客赔礼道歉并全额退还消费款项。2026年6月再次收到12345政务热线投诉,核查确认存在拦客、拉客、诱导消费行为,本次未产生实际消费。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点灯祈福经营活动;出租方阆苑文旅集团依据双方民事承租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2000元。各经营市场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景区承租管理约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本通报所涉行政处罚均已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复议诉讼期限已届满,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事实均来源于各部门行政执法案卷。
国庆假期将至,各职能部门应加强联动执法,持续加大对虚假宣传、哄抬物价、强制消费、价格欺诈和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广大市民、游客出行前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经营主体,行程中理性消费,如遇上述违规行为,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照片、录音、票据等),拨打12315热线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阆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阆中市公安局
阆中市市场监管局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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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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